上海中医药大学2022专升本(高本贯通)招生章程

2022 上海市普通高校“专升本”(高本贯通)招生章程

一、院校全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

二、就读校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 1200 号

三、招生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颁发学历 证书的学校名 称及证书种类

院校名称

上海中医药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中医药大学的专科起点升本科 毕业证书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统一领导我校本科招生工作;上海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我校组 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上

海中医药大学招生监察工作小组是我校招生工作监督机构。

 

七、招生计划及说明

2022 年我校“高本贯通”专业及计划数如下:

专业

层次

计划数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高本贯通

不超过 33 人

无男女比例限制。

 

 

 

 

八、选拔对象

“高本贯通”专业仅限上海城建职业学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 具有转段资格的高职阶段三年级学生报考。

一、报名条件: 1.考生须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及以上。

2.考生须持有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级证书。

二、网上报名及审核 网上报名、填报志愿、缴费办法及打印准考证等事项均按《上

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2022 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

新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52 号)执行。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 瞒病情病史,我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 定执行。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 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列出的色弱、色盲;不能识别红、 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 几何图形者,学校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中列出的考生视力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者;两耳 听力均在 3 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 迟钝、口吃者,不宜就读我校专业。 4.新生入学后,体检发现不符合相关专业身体健康报考条件者,按 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十、测试办法

1.“专升本”统一考试时间:

2022 年 4 月 9 日上午 9:00

2.考试地点:

上海中医药大学(蔡伦路 1200 号),详见本人准考证。 3.考试内容:

高本贯通转段考试。详见“高本贯通”项目转段考试考纲。

 

 

十一、录取规则

1. 高本贯通转段考试满分 100 分,达标要求为转段考试成绩须达

60 分及以上。

2. 凡被我校预录取的考生,在报到时未能取得普通高校专科毕业 证书者,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 5000 元,沪价费〔2000〕120 号

住宿费标 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1200 元,沪价费〔2003〕56 号、沪财预〔2003〕

93 号、沪教委财〔2012〕118 号

报名考试

费 标 准

报名费 14 元/人、考试费 26 元/科(沪价费〔2002〕8 号、沪财预

〔2002〕8 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 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 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我校承诺: 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我校“专升本”(高本贯通)招生全程接受本校招生监察工作小组 监督。

举报电话:021-51322410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www.shutcm.edu.cn

招生办官网:http://ygzs.shutcm.edu.cn 咨询电话:021-51322028

 

 

 

十六、其他须知

1.小语种考生若经市教委审批同意参加“专升本”(高本贯通),则 其英语四级认定为及格成绩,即 425 分。

2.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站(http://ygzs.shutcm.edu.cn), 考试防疫要求、相关公示信息等均通过本科招生网站发布,不再另 行通知。

3.本章程中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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