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仙居县实验中学招生简章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89号)、《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4]48号)精神,经仙居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特制定2024年仙居县实验中学义务教育阶段七年级招生实施细则。


01
招生对象

 本校学区范围内户籍在本学区2024年小学应届在籍毕业生。



02
学区范围

南峰街道的清口园村、石板路村、船山村、下垟底村、下新屋村;步路乡;上张乡




03
招生批次和办法

录取依据

按批次、按类别先后招收适龄儿童入学;如上一批次、上一类别招生结束后,学校有空余学位,则再进行下一批次、下一类别的招生。第一批次先于第二批次,第一类别先于第二类别,依次类推。同一批次同一类别以时间先后为序。


第一批次


户籍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分四类录取。

第一类



学校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在2023年8月31日及之前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二类



学校在第一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在2023年8月31日及之前迁入)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三类



学校在前二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迁入)、监护人户籍和房产都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第四类



学校在第一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满一年(在2023年8月31日及之前迁入)在学区范围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学校在前三类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则招收本人户籍(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6月25日迁入)在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户籍登记时间顺序,确定录取对象,取满为止。
登记在集体户、挂靠在亲友名下的户籍生,按照一批二类(户籍满一年)或一批四类(户籍未满一年)招生。
前四类招生后,符合前四类户籍条件但由于户籍所在学校学额招满而未被录取的儿童少年,教育局根据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额的学校。
注:1.有效房产指父母(或本人)的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50%以上。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且父母是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可视作有效房产。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2.房产因政府统一征迁拆除且安置未完成的,过渡期内可视作有效房产,安置完成后,不再作为有效房产。
3.学区范围内原行政村村民子女(中途迁入除外),按照一批一类录取。

第二批次:积分制入学

学校在第一批招生后还有空余学额,采取积分制入学办法,积分达到72分及以上有报名资格(若学校在第一次积分制入学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的,积分制资格可下调到24分及以上)。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其父母一方或本人须在仙居县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积分从高到低取满为止。公办学校积分制入学录取时,如出现并列分,则积分计算到日,从高到低录取。不能计算到日的,则先按取得房产时间、再按务工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录取;如均不能提供时间的佐证材料则采取抽签的方式录取。


第三批次: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入学。
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需要统筹安置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04
积分制计分办法

积分对象

城区学区范围之外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积分办法


积分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合法房产、经商年限、务工年限、学历四项指标,积分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总分不封顶。

积分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合法房产、经商年限、务工年限、学历四项指标,积分总分为各项指标得分之和,总分不封顶。
1.房产。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产且所占份额50%以上的,得基本分72分,从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之日开始计算,每增加一月加2分。有合法住宅房产但未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的,只得基本分。
其他说明:(1)小产权房。须提供房产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提供街道出具的“一户多宅”整治的相关依据(地面附着物回购发票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发票等)。
(2)隔代房产。要求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一本户口本,如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是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可计算积分。如不是独生子女,须办理公证手续,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100%赠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可计算积分。公证后的房产6年内不得重新公证给其他子女用作入学积分。
(3)多套房产的不累计计分。
2.经商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实际连续经商,同时取得营业执照满1周年的(截止到报名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在不同地点,从事不同经营主体的,可累计计分。
其他说明:经商要求实体经营,网店不纳入计分。
3.务工年限。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学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实际连续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缴除外)满1年的(截止到报名日),按每月得2分计算。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其他说明:(1)行政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从在城区学区内工作之日起开始计分。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学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在上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或医保等在本单位缴纳可计分。
(3)对于原企业地址在城区学区范围内,因县统一规划而搬迁到工业园区的,现企业职工在该企业搬迁前的务工年限可计算积分。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一方既有经商又有务工积分的,只能选择经商或务工一种计分。
4.学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按最高学历计分,全日制本科学历计24分,全日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建设学科本科毕业生和在职研究生学历计36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计48分。父母双方可累计计分。
对于房产、经商、务工有变更的,同一类别时间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前后可累计计分;超过6个月的,前面部分不能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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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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